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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沙某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盐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江苏省滨海县********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06年7月5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二日;曾因犯绑架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8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沙某,男,197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21973********,汉族,大专文化,盐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广场****楼宿舍。被告人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应仁杰,男,198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广场****室。被告人应仁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超,男,198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89********,汉族,中专文化,原江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馆****室。被告人孙超曾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孙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93********,蒙古族,初中文化,原江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吉林省双辽市******屯。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水成,男,198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原盐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号。被告人高水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12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7年4月25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水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住江苏省盐城市********室。被告人沈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5月22日经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2月14日经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仇建孟,男,198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广场****室。被告人仇建孟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7年12月19日被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3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仇建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应仁杰、孙超、陆某某、高水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沈某甲、仇建孟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薛某某、柏某某、张某某等人及辩护人单祥、高敏、郭慧、蔡百灵、值班律师袁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超、高水成、仇建孟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沙某、应仁杰、孙超、陆某某、高水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沈某甲、仇建孟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20年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沙某、应仁杰、孙超、陆某某、高水成、沈某甲、仇建孟等人,以其经营的盐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的江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被告人沙某、应仁杰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孙超、陆某某、高水成、沈某甲、仇建孟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从初期的替他人强索债务,逐步转型为公司化管理运营、组织成员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其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贷款为幌子发放高利贷,并凭借事先签订的虚假租赁合同、转让合同及收条任意占用、处置被害人资产。该集团在盐城多个区域非法放贷讨债多年,索债过程中还实施了诈骗、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一、寻衅滋事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为索取高利贷债务,纠集其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沙某、应仁杰、孙超、陆某某、高水成、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盐都区、盐南新区、阜宁县等地,采取尾随、拦截、泼粪、堵锁眼等方式向被害人非法索债,或假借签订的虚假租赁合同任意占用、处置被害人财产。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全部寻衅滋事犯罪19起、违法行为44起,被告人沙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1起、违法行为19起,被告人应仁杰参与寻衅滋事犯罪6起、违法行为17起,被告人孙超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违法行为6起,被告人陆某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违法行为9起,被告人高水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6起、违法行为15起,被告人沈某甲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违法行为16起,被告人仇建孟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为向潘某某索要其担保的张某某的债务,指使被告人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盐都区**指导站潘某某的工作单位,采取尾随、拦截等方式对潘某某进行滋扰,影响了潘某某的正常工作秩序。

2.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向徐某甲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沈某甲等人,采取拦截、泼粪、堵锁眼等方式对徐某甲妻子薛某甲、父亲徐某乙、岳父薛某乙等人进行滋扰,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⑴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63号亨达公寓小区26幢薛某甲家楼下,采取拦截的方式对薛某甲进行滋扰,影响了薛某甲的正常生活秩序。

⑵2011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公寓小区**幢薛某甲家楼下,采取拦截的方式对薛某甲进行滋扰,影响了薛某甲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薛某甲报警。

⑶2011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徐某甲家,采取长时间敲门等方式对徐某甲进行滋扰,影响了徐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徐某甲报警。

⑷2011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徐某甲家,采取敲门、纠缠等方式对徐某甲进行滋扰,影响了徐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徐某甲报警。

⑸2011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徐某甲家,采取敲门、纠缠等方式对徐某甲进行滋扰,影响了徐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徐某甲报警。

⑹2011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徐某甲家,采取敲门、纠缠等方式对徐某甲进行滋扰,影响了徐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徐某甲报警。

⑺2011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采取拦截、尾随等方式对薛某甲进行滋扰,影响了薛某甲的正常生活秩序。

⑻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薛某乙家,采取敲门、纠缠等方式对薛某乙进行滋扰,影响了薛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⑼2011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薛某乙家,采取泼粪的方式对薛某乙进行滋扰,影响了薛某乙及其家人、邻居的正常生活秩序。

⑽2011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薛某乙家,采取纠缠的方式对薛某乙进行滋扰,影响了薛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薛某乙女儿薛某甲报警。

⑾2011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学门口,采取拍摄小孩照片的方式对薛某乙进行威胁和言语恐吓,影响了薛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⑿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薛某甲家,采取长时间敲门、辱骂等方式对薛某甲进行滋扰,影响了薛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⒀2011年12月1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大酒店门前停车场,用起子将薛某甲的白色奥迪A3轿车四个轮胎戳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元,后薛某甲报警。

⒁2011年12月24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薛某乙家,用胶水将薛某乙家门锁孔堵住,影响了薛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薛某乙女儿薛某甲报警。

⒂2011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薛某甲家,采取敲门、纠缠等方式对薛某甲进行滋扰,影响了薛某甲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薛某甲报警。

⒃2012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寺外路边,采取拦车、纠缠等方式对薛某甲进行滋扰,影响了薛某甲的正常生活秩序。

⒄2012年1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徐某甲家,采取泼粪的方式对徐某甲进行滋扰,影响了徐某甲及其家人、邻居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徐某甲报警。

⒅2012年1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薛某乙家,采取泼粪的方式对薛某乙进行滋扰,影响了薛某乙及其家人、邻居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薛某乙女儿薛某甲报警。

⒆2012年7月2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徐某甲家,用胶水将徐某甲家门锁孔堵住,影响了徐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徐某甲报警。

⒇2012年7月2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薛某乙家,用胶水将徐某甲家门锁孔堵住,影响了薛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薛某乙报警。

3.2013年9月25日,柏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盐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月息5%。经事前商议,被告人李某某、沙某在让柏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以提供保障、完善手续为由,要求柏某某签署了其经营的**实业有限公司、**环保公司的空白厂房租赁合同和其牌号为苏J1****的奔驰商务车转让合同,并让柏某某出具已收到厂房租金和汽车转让金的收条,但实际并未交付租金,在柏某某无力偿还后,又指使应仁杰、陆某某、孙超等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向柏某某索债,并让被告人应仁杰、沈长伍分别在鼎天实业有限公司、盛信环保公司的空白厂房租赁合同上署名为承租人,指使应仁杰、孙超、陆某某、沈长伍等人以聚众造势、拉电闸阻止施工、恐吓、殴打等方式进行滋扰,最终强占鼎天实业有限公司、盛信环保公司,直至案发。具体事实如下:

⑴2014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沙某、江留成、应仁杰、陆某某、孙超等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钱江财富广场B座2005室江苏盛信环保装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采取辱骂、恐吓、聚众造势等方式逼迫柏某某签订还款保证书,影响了柏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⑵2014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沙某、应仁杰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毓龙路仁和广场B幢2楼盐城市从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柏某某打下借到应仁杰12万元的借条,但后未实际使用该借条。

⑶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孙超等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柏某某经营的盐城市鼎天实业有限公司,采取聚众造势的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

⑷2014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孙超等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柏某某经营的盐城市鼎天实业有限公司,采取拉电闸、推工人、恐吓威胁、聚众造势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致使公司员工报警。

⑸2014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孙超等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街道柏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实业有限公司,采取恐吓、驱赶工人、聚众造势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致使公司员工报警。

⑹2014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沈长伍、应仁杰等人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柏某某经营的江苏**环保装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索要钥匙、恐吓威胁、聚众造势等方式强占该公司厂房,直至案发。

⑺2014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沙某、江留成、应仁杰、陆某某、孙超等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街道柏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实业有限公司,采取恐吓、威胁、阻拦工人、聚众造势等方式进行滋扰,逼迫柏某某与应仁杰签署该公司厂房的交接证明。

⑻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沙某、江某某等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街道柏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实业有限公司,采取恐吓、威胁、聚众造势等方式进行滋扰,逼迫柏某某打下借到陆某某50万元的借条,但后未实际使用该借条。

⑼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孙超等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街道柏某某经营的盐城市鼎天实业有限公司,采取拉电闸、聚众造势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

⑽2014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孙超等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街道柏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实业有限公司,采取拉闸刀、殴打工人、聚众造势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

⑾2014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孙超等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街道柏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实业有限公司,采取聚众造势的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致使公司员工报警。

⑿2014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孙超等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街道柏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驱赶工人的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致使公司员工报警。

⒀2014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孙超等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街道柏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实业有限公司,采取换锁、关电源、拆厂牌、聚众造势等方式强占该公司厂房,直至案发。

4、2013年6月8日,张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盐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约定月息6%。经事前商议,被告人李某某、沙某在让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以提供保障、完善手续为由,要求张某某签署了其经营的江苏**公司的空白厂房租赁合同和其**花园住宅的空白租赁合同,并让张某某出具已收到租金的收条,但实际并未交付租金,在张某某偿还300万元本金便无力继续还款后,又让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在**公司、**花园住宅的空白租赁合同上署名为承租人,指使被告人应仁杰、高水成、沈某甲和王某甲、王某乙、沈长伍(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换招牌、强行处置、恐吓等方式对张某某的公司、住宅进行强占,并对张某某进行滋扰。具体事实如下:

⑴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及王某甲等人在阜宁县**工业园区张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采取换招牌、锁门、强行接管等方式强占该厂房一年。

⑵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水成等人在阜宁县**工业园区张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强行将该公司内桌椅、柜子、空调运走。

⑶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王某甲等人在阜宁县**工业园区张某某经营的盐城市**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强行将该公司仓库内40吨硅粉运走处置。

⑷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花园****室张某某的住宅,采取换锁等方式,强占该住宅直至案发。

⑸2014年3月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应仁杰、高水成、沈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沈长伍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紫光集团等地,采取拦截、尾随纠缠、恐吓等方式滋扰张某某,并将张某某带至盐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让其打下借到王某甲410万元的借条、借到应仁杰70万元的借条、借到沈长伍20万元的借条、借到王某乙10万元的借条,但后未实际使用该借条。

5、2012年4月至2013年,冯某某陆续向袁某某借款合计75万元,约定月息2-3%。2013年底,冯某某偿还10万元本金后便无力继续还款,袁某某以债权转让的形式,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委托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向冯某某索债。其间,冯某某又还款5万元。2014年3月至7月,为向冯某某索要债务,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等人采取恐吓、拦截、尾随等方式对冯某某进行滋扰,并让冯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将其房屋抵押给被告人应仁杰,直至2015年4月28日冯某某还清全部债务,才注销抵押。具体事实如下:

⑴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袁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委托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索债,后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花园******室,采取恐吓的方式对冯某某进行滋扰,影响了冯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⑵2014年7月16日,袁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委托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索债,后被告人应仁杰、陆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花园******室,采取拉扯、拦截、尾随等方式对冯某某进行滋扰,影响了冯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冯某某的妻子韩某某报警。

6.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取得李某甲500万元(约定利息10%)的债权后,因李某甲无力偿还债务,在明知李某甲已将其经营的**酒店于2010年7月28日租赁给陈某某的情况下,仍逼迫李某甲签署该酒店向被告人李某某出租的租赁合同,并将合同落款时间提前至2010年1月8日。因该合同未得到履行,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同意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8月1日继续承租经营**酒店。2014年7月17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2014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法院相关通知书的情况下,仍纠集被告人应仁杰等人采取聚众造势、强行接管等方式强占该酒店,经公安机关及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后仍不退出,直至2018年5月31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才行撤离。

7.2014年1月7日,浦某某与他人向盐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600万元,约定月息12%。经事前商议,被告人李某某、沙某在让浦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以提供保障、完善手续为由,要求浦某某签署了其经营的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大酒店的空白租赁合同,并让浦某某出具已收到租金的收条,但实际并未交付租金,在浦某某无力还款后,又让被告人仇建孟的岳父李某乙在**大酒店的空白租赁合同上署名为承租人,指使仇建孟、应仁杰与王某乙、李为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抢夺公章、聚众造势、强行接管、收房卡、随意开门、换招牌、长住、拉横幅等方式对维海大酒店进行滋扰、强占,致使该酒店百余名员工集体上访。具体事实如下:

⑴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仇建孟、应仁杰与李为成、王某乙、张某某等人在**大酒店,采取聚众造势、强行接管、收房卡、随意开门、换招牌、长住等方式强占该酒店,后以返租的名义让浦某某交付50万元租金后才行撤离。

⑵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仇建孟、应仁杰与李为成、王某乙、张某某等人在**大酒店,采取聚众造势、强行接管、拦截、换招牌、长住等方式强占该酒店,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才行撤离。

⑶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仇建孟与李为成、王某乙等人在**大酒店,采取聚众造势、强行接管、换招牌、长住等方式强占该酒店,后经公安机关强制清理后才行撤离。

⑷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王某乙等人在**大酒店,采取换招牌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酒店的正常经营秩序。

⑸2015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索要债务,指使李为成、王某乙等人在**大酒店,采取聚众造势、拉横幅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酒店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酒店员工报警。

8.2014年1月,孙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人李某某实际经营的盐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约定月息5%,由邹某某、刘某某担保。经事前商议,被告人李某某、沙某在让孙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以提供保障、完善手续为由,要求孙某某签署了将其经营的**酒店租赁给沈某甲的租赁合同,并让孙某某出具已收到租金的收条,但实际并未收取该租金,在孙某某无力还款后,又指使被告人沈某甲、应仁杰与张某某等人采取聚众造势、换招牌等方式对**酒店进行滋扰,长达一个月,影响了该酒店的正常经营秩序。

9.2014年1月, 邹某某为孙某某向盐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并按被告人李某某、沙某的要求,签署了其经营的亭湖**第一招待所的空白租赁合同,出具了已收到租金的收条,但实际并未收取该租金。2014年10月7日,邹某某将该招待所实际租赁给胡某某经营。孙某某无力还款后,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便指使沈某甲在其租赁合同上署名承租人,2015年4月,又与被告人应仁杰指使被告人沈某甲与张某某、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第一招待所,采取堵门、哄闹等方式进行滋扰。具体事实如下:

⑴2015年4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沙某、应仁杰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沈某甲与张某某、柏某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金鹏第一招待所,采取堵门、哄闹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招待所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招待所工作人员报警。

⑵2015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沙某、应仁杰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沈某甲与张某某、柏某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第一招待所,采取堵门、哄闹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招待所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招待所工作人员报警。

⑶2015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沙某、应仁杰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沈某甲与张某某、柏某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第一招待所,采取堵门、哄闹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招待所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招待所工作人员报警。

⑷2015年4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沙某、应仁杰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沈某甲、陆某某与张某某、柏某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第一招待所,采取堵门、哄闹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招待所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招待所工作人员报警。

⑸2015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沙某、应仁杰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沈某甲、陆某某与张某某、柏某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第一招待所,采取堵门、哄闹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招待所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招待所工作人员报警。

⑹2015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沙某、应仁杰为索要债务,指使张某某、柏某某等人在盐城市亭湖区**第一招待所,采取堵门、哄闹等方式进行滋扰,影响了该招待所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招待所工作人员报警。

10.2014年5月,邵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盐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计2500万元,约定日息0.2%。经事前商议,被告人李某某、沙某在让邵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以提供保障、完善手续为由,要求邵某某签署了其经营的**大酒店1幢1-3层的空白租赁合同,在邵某某偿还600万元本金便无力继续还款后,又于2015年2月至2015年10月指使被告人沈某甲等人,采取撬锁、长住、聚众造势等方式将邵某某已租赁给张某某的驿都金陵二期附房1-4层强占。其间,张某某多次报警无果,2015年4月,张某某诉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沈某甲等人从该门市撤离,张志航撤诉。2016年**大酒店破产重组,管理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合计1800万元左右。

11.2015年6月,陈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盐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计400万元,约定月息5%。2016年3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沙某为向陈某某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仇建孟等人将陈某某经营的射阳**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苏JN11**的奥迪Q7越野车强占并擅自转卖。

12.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将李某甲名下的盐城市亭湖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占用后,安排他人将该公司厂房出租。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为将该公司厂区内的租户赶走或增加租金,指使他人采取断水、断电、堵门等方式对租户进行滋扰,影响了租户的正常生产经营。具体事实如下:

⑴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将**公司的租户石某某经营的**驾校赶走,采取断水、断电、堵门等方式对**驾校进行滋扰,影响了该驾校的正常经营秩序,迫使石某某签订了解除租赁协议。

⑵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为向**公司的租户赵某某增收租金,采取断电等方式,对赵某某经营的仓库进行滋扰,影响了该仓库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赵某某报警。

⑶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为向**公司的租户赵某某增收租金,采取断电等方式,对赵某某经营的仓库进行滋扰,影响了该仓库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赵某某报警。

⑷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为向**公司的租户赵某某增收租金,采取断电等方式,对赵某某经营的仓库进行滋扰,影响了该仓库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赵某某报警。

⑸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为向**公司的租户赵某某增收租金,采取断电等方式,对赵某某经营的仓库进行滋扰,影响了该仓库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赵某某报警。

⑹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为将**公司的租户戴某某赶走,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对戴某某经营的门市进行滋扰,迫使其搬离,影响了该门市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其妻子彭某某报警。

⑺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将**公司的租户李某丙赶走,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对李某丙经营的鞋套厂进行滋扰,迫使其搬离,影响了该厂的正常经营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接处警工作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柏某乙、柏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甲、柏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沙某、应仁杰、孙超、陆某某、高水成、沈某甲、仇建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7.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二、虚假诉讼

2013年6月8日,张某某向**公司借款500万元,约定月息6%,由孙某某、沈某乙担保。2013年10月,张某某无力偿还20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人李某某便指使王某乙向沈某乙索要债务。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购买商品房为幌子,与沈某乙经营的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盐城**国际公寓的购房定金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其账户向沈某乙转账50万元作为定金,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具定金收据后,被告人李某某又以不想购买为由将50万元定金要回,并指定将该定金打到王某乙的账户上,但不归还定金收据。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凭购房定金合同及定金收据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经审理,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判决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李某某100万元。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担保书、购房定金合同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沙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三、非法拘禁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沈某甲、应仁杰等人非法限制徐某甲、孙某某的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犯罪2起,被告人应仁杰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起,被告人沈某甲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25日21时许至2011年1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沈某甲等人将被害人徐某甲带至盐城市亭湖区科俐文大酒店403房间,非法限制徐某甲人身自由51小时左右。

2.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寻找张某某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应仁杰等人将张某某借款的担保人孙某某从响水县带至南京市、无锡市、苏州市、上海市等地,非法限制孙某某人身自由六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住宿登记、接处警工作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惠萍、秦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沈某甲、应仁杰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沙某、应仁杰、孙超、陆某某、高水成、沈某甲、仇建孟,在盐城市亭湖区、盐南新区、阜宁县等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沙某、应仁杰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孙超、陆某某、高水成、沈某甲、仇建孟为一般成员的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沙某、应仁杰、孙超、陆某某、高水成、沈某甲、仇建孟多次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被告人沙某、应仁杰、孙超、陆某某、高水成、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被告人仇建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应仁杰、沈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系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沙某、应仁杰、孙超、陆某某、高水成、沈某甲、仇建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高水成、仇建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仇建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超、高水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超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超、高水成、仇建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殷楠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沙某、应仁杰、孙超、陆某某、高水成、沈某甲、仇建孟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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