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66********,汉族,中专文化,原任筠连县**镇人民政府**职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筠连镇**街**号**单元**室。2004年10月因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筠连县**镇人民政府**职务的便利,在组织实施**村2015年整村推进项目、危房改造项目、农业政策性保险项目过程中,单独或伙同他人以虚报、冒领、截留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57.2002万元;利用其职务便利在项目争取、工程验收管理等方面给予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28.8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筠连县**职务便利,采取代签农户名字和持卡截留的方式以黄某甲、邹某某、余某某、周某某名义截留国家危房改造资金3万元。
2.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组织实施整村推进项目过程时,伙同张某甲、余某某等人以虚假报账的方式套取国家工程资金4万元,与张某甲等5人均分,一人分得8000元。
3.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负责**职务便利,在组织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的过程中,自己或伙同他人以虚假理赔的方式套取国家保险金50.2002万元。
4.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与时任筠连县**镇**村**职务的张某甲商量,在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后,由张某甲对80户危改户,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收取感谢费然后均分,约定每人分4万元。2015年7月底,张某甲收取了16户村民危房改造资金后,通过手机银行转款4万元给李某某。
5.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养牛项目时,在考察、确定购买川南肉牛交易市场的能繁母牛项目方面为川南肉牛交易市场经理张某乙提供帮助,收受张某乙现金8000元。
6.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为筠连县**镇**村争取县民宗局民族地区发展资金提供信息、协调关系,争取到项目资金进行公路建设。2016年春节,为感谢民宗局领导,时任**村**职务的余某某、**职务的张某甲从县民宗局民族地区发展资金中拿了3万元现金委托李某某送给县民宗局相关领导。李某某将该3万元现金据为己有。2018年,张某甲为感谢李某某对争取这笔项目资金提供的帮助,在李某某办公室送给李某某现金2万元。
7.2016年农历腊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机耕道建设工程项目中为李某甲提供帮助,在镇派出所门口收受李某甲1万元感谢费。
8.2017年春节前,为感谢李某某在实施“云岭工程”项目中虚增工程方量和验收等方面提供的帮助,承包建设工程的张某甲在筠连县县城老公安局坝子送给李某某现金5万元;2019年9月,张某甲在镇政府门口送给李某某现金7万元。
9.2017年春节前,为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在“云岭工程”项目中的工程管理、验收等方面提供的帮助,承包建设工程的黄某乙在筠连县筠山都市送给李某某现金2万元。
10.2017年3月,为感谢李某某为李某乙父亲李某丙争取到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李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李某某1万元好处费,并于2018年农历腊月的一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李某某好处费1.05万元。共计2.05万元。
11.2017年5月底,彭某某为感谢李某某为其争取到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在镇政府李某某办公室送给李某某现金4900元;2017年10月,在镇政府坝子里送给李某某现金6500元;2018年1月,在镇政府坝子里送给李某某现金4900元;2018年6月,在镇政府坝子里送给李某某现金3700元。共计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4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 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证据目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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