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村**。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14日释放。因诈骗于2019年3月2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横沥镇田坑村新围村篮球场边以换手机为由,用一部苹果X模型手机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现金450元及一部vivo牌Y85型手机(约价值1500元)。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二)2018年1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横沥镇村头村崇德路公园附近路段以换手机为由,用两部模型手机诈骗被害人郑某某一部苹果6手机(约价值1000元)及被害人许某某一部oppo牌R11型手机(约价值1540元)、现金200元。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三)2019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横沥镇模具城附近路段,以卖手机为由,用一部模型手机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000元。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四)2019年3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横沥镇新城购物广场附以换手机为由,用一部模型手机诈骗被害人熊某某一部vivo牌X23型手机(约价值2428元)。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五)2019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厚街镇三屯社区西环路迪凡尼鞋业有限公司对面路段,以换手机为由,用一部模型手机诈骗被害人邱某某一部华为牌NOVA3型手机(约价值2300元)。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六)2019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茶山镇汇鼎湘源附近路段,以卖手机为由,用一部模型手机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一部vivo牌手机(约价值900元)。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七)2019年7月22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东坑镇骏发西路88号多福百货后面一小巷内,以卖手机为由,用两部模型手机诈骗被害人宋某某现金1300元。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八)2019年7月22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东坑镇骏达中路鸿信公寓门前路段,以卖手机为由,用一部模型手机诈骗被害人彭某某现金1000元。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九)2019年7月2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东坑镇东坑大道中79号视贝LED照明店门口,以卖手机为由,用一部苹果Xmax手机模型诈骗被害人纪某某现金2000元。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十)2019年7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东坑镇黄屋村公园后门路段,以卖手机为由,用一部苹果Xmax手机模型诈骗被害人黄某某现金2630元。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十一)2019年7月27日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东坑镇沿河东二路18号门前路段,以卖手机为由,用一部苹果Xmax手机模型诈骗被害人郭某某现金200元和一部vivo牌X21A型手机(约价值1200元)。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综上所述,李某某作案十一宗,涉案金额约19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图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卢某某的证言,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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