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祖国,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叶祖国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祖国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叶祖国向孙某某购买了位于儋州市**镇**村的橡胶林,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某、叶祖国擅自砍伐了该地林木并出售。经鉴定,被伐林木树种为橡胶树,株数为581株,立木蓄积量为180. 5719立方米。
被告人李某某、叶祖国于2019 年9 月9 日向儋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叶祖国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伐林木位置图》、《地径检尺记录及其材积计算表》;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祖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叶祖国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体育
书 记 员:王于
附:1.被告人李某某、叶祖国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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