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五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北京**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赵久洲(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丰台区注册成立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高伟(另案处理)等人系实际股东,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大宗商品交易”业务。2016年6月,赵久洲、高伟设立的A公司与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设立的邮币卡交易平台达成合作协议,并成为经济会员,由A公司先后买断《古代书院(二)》(编号:602040)、《岭南庭园》(编号:609129)两张邮票并委托B公司在邮币卡交易平台托管“上市”。双方约定出金比例、保证金预留、返利比例、客户交易手续费归属等交易规则。在做邮币卡期间,赵久洲主要负责公司上下对接、高伟主要负责公司行政事务,同时赵久洲聘用王某甲(另案处理)为行政人员、先后雇佣操盘手于延崑、周一鸣(均另案处理)对邮票价格、持仓数量、涨跌行情等进行操控,并招募大量员工,主要实施以下步骤:第一步由业务员在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冒充“白富美”身份,通过发布虚假消息,诱惑被害人在邮币卡交易平台注册账号;第二步由业务经理假扮“老师助理”,以所谓掌握内部消息诱导被害人高位买入邮票,最终造成被害人亏损,赵久洲等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另外,赵久洲等人还通过招募代理商的方式实施上述诈骗行为,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设立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为A公司的代理商。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经与赵久洲商议,成为A公司邮币卡业务的代理商,被告人李某某为老板,刘赵宽(另案处理)为副总。C公司成为代理商后,组成自己的销售团队,通过共享A公司操盘手操盘的信息,采用A公司相同的营销模式,诱骗被害人购买A公司掌握的两张邮票。其中,孙静、王晓辉(均另案处理)任总监,接受老板的指示、全部负责公司的邮币卡业务;杨某某(后台账号101936611)、熊某某(后台账号101936612)、殷某某(后台账号101936613)、彭某某(后台账号101936614)、王某乙(后台账号101936615)、续某某(后台账号101936621)、尚某某(后台账号101936622)、马某某(后台账号101936623)、薛某某东(后台账号101936624)、贾某某(后台账号101936625)(均另案处理)先后担任C公司的业务经理,指示各自组内业务员冒充“白富美”、发布虚假消息诱骗被害人在邮币卡平台注册账号,再假扮“老师助理”直接与被害人联系、接受总监指示,诱导被害人高位买入邮票,最终造成被害人亏损,并在被害人亏损后,与组内业务员一起安抚被害人。上述人员在互联网上,通过销售和A公司操盘手相互配合,吸引了大批投资者,造成了投资者大面积亏损。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涉案金额为20633088.6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相关财产已被冻结,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同案人刘赵宽、彭某某、孙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平台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等技术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涉案金额为20633088.6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芳
检察官助理:宋丰苓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7页已电子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银行卡及现金、房产一套已被海宁市公安局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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