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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村**湾**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武汉市江夏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套牌为“鄂A*****”号牌的面包车至本区**产业园**村湖北**职业学院西门门口,趁无人之机,将朱某某放置于此的五羊牌电动车抬上面包车后盗走,后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变卖。

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至本区**街道**大道**号**厂,趁无人之机,将何某某停放于此的“鄂A*****”号牌机动车车牌盗走。

2020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套牌为“鄂A*****”号牌的面包车至本区**产业园**社区武昌**学院旁边菜鸟驿站门口,趁无人之机,将李某甲放置于此的二台电动车抬上面包车后盗走,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变卖。

2020年6月9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纸坊街道熊廷弼街与武昌大道交汇处海港湾路北侧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从其面包车内查获上述被盗的“鄂A*****”号牌机动车车牌二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朱某某、何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粟裔稳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武汉市江夏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27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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