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云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0********,彝族,文盲,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蒙自市**镇**村**号。2009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云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云成驾车窜至个旧市大屯街道办**工地附近,将该工地上长度为142.6米的电缆线盗走,价值人民币15407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李云成在驾车离开途中因被工人发现而弃车逃跑。
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云成主动到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念某某、邓某某、乐某某的证言;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被告人李云成的供述与辩解;
6. 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云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云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检察官助理:许翀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云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七张、散装材料二页,《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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