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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开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李某开,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队,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开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开为获取高额报酬,携带一装有毒品的黑色密码箱租赁赣M****号白色大众轿车从景洪前往昆明,于2020年05月16日21时20分许到达西双版纳州边境管理支队大开河边境检查站时被民警抓获,并在该黑色密码箱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58.4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立案情况;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称量、取样等笔录,证实查获毒品可疑物的数量;鉴定意见,证实毒品可疑物成分及含量;李某开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开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58.4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俊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7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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