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李于一,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街道**社区**组**号附**号,住址同上。1995年12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11月刑满释放;2018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于一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于一受雇到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2号好莱斯登酒店大楼6楼616号房屋帮助他人开设赌场,该赌场提供17台“翻牌机”用于他人赌博。被告人李于一负责对赌客身份进行核实、接送。2020年5 月28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该赌场查处,现场挡获被告人李于一,查扣案涉“翻牌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于一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于一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和相关量刑情节,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李于一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于一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列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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