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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二弟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李二弟,男,1992年2月22日199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巍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20222093X532927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巍山县永建镇永利村委会后庄139号云南省巍山县**镇**村委**庄**号,现住大理市下关镇富民巷2号402出租房大理市**镇**巷**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二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李二弟在大理市下关镇多次向吸毒人员朱某某、常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19年7月2日12时许,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在大理市下关镇富民巷25号门口将被告人李二弟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用于贩卖的海洛因零包2个,后在其租住的富民巷2号402室内查获准备用于贩卖的海洛因零包6个,经称量查获的8个海洛因零包,合计净重3.2克。经鉴定,送检检材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二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二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二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二弟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澍

2019年12月5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2.被告人李二弟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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