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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向盗窃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李某向,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81********,汉族,专科毕业,河南**酒店保安,住济源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9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盗窃于2020年9月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向在济源市**办事处**村**街**商店门口盗窃一辆浅绿色自行车。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向在**镇**村**加油站南**国道东盗窃一辆黑色“株洲南方”牌摩托车。

2020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向在**镇**村**路南盗窃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

2020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向在**镇**大街盗窃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

2020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向在**镇**村大街**南盗窃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三轮车。

2020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向在**镇**村大门附近盗窃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

经鉴定,“株洲南方”摩托车价值为1100元,“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为450元,“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为1060元,“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为450元,“新日”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020元。案发后,摩托车和四辆电动三轮车均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共50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孟侠

检察官助理:翟伟州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向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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