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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争取、谢某某盗窃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  诉〔2020〕441号

被告人李争取,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住铜山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于2017年3月被沈阳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住睢宁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于2017年3月被沈阳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争取、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争取伙同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灵璧县**乡,盗窃被害人尤某某停放在**水厂门旁的一辆天蓝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经评估价值为4295元。

2、2020年4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争取伙同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灵璧县**乡,盗窃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村水塘边的一辆绿色陆鹏牌三轮电动车,经评估价值为4500元。

被告人李争取、谢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价格认证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争取、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争取、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争取、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争取、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争取、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争取、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争取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争取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被告人谢雷延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肆、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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