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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骗取贷款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村,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过审查于2019年9月30日将此案报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5日将此案交由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其与黄骅市**银行下属部分支行工作人员有关系,可以开展“倒贷”业务获利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田某某的信任,双方约定由张某某、田某某提供资金,李某某具体负责“倒贷”业务,并对“获利”分成进行约定,后张某某、田某某将大量资金交付给李某某开展“倒贷”业务,从始至终,李某某未进行进行“倒贷”业务。在虚假“倒贷”的业务事发前后,为隐匿张某某,田某某所提供资金,2018年7月-2019年1月李某某伪造离婚证用其子李某某名义在南大港碧桂园柏丽湾购买住宅楼两套,购买沧州市高新区吉林大道紫御华府**楼**别墅一套;以其父李某甲名义购买荣盛名邸**—**—**楼房一套,2019年1月11日,该购楼款2222725元退至李某甲账户,后被李某某取现隐匿。经沧州骅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认定,李某某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502900元、骗取田某某人民币1590606元。经黄骅市婚姻登记处认定李某某的离婚证信息不存在。

二、骗取贷款罪

2016年底,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将其名下所有的沧州市兰亭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卖给其妹李某某的事实,以李某某从其手中购买该房需贷款为由骗取**银行沧州分行贷款人民币122万元,后李某某将该笔贷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前该笔贷款已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田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胡某某、崔某某、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高某某、李某乙、白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白某甲、康某某、吕某某、郭某甲等人的证言;4.审计报告;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八十条、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闫文成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和审计报告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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