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9********,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以可以通过天津**有限公司老板张某某,帮助于某某、刘某甲、李某某购买比较便宜的房屋为由,骗取三人的信任,以收取购房款的名义,骗取于某某62万元,李某某75万元,刘某甲70.5万元。在此期间,李某又以通过张某某购买门脸为由骗取于某某18万元,刘某乙15.5万元,尚某甲30.5万元,尚某乙31.5万元。
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4月3日,李某通过瞧瞧app认识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后以谈对象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2万,所骗赃款均被其挥霍。
2020年4月2日,民警通知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李某按要求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娟
检察官助理 崔文慧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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