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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409号

被告人李某某,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号,现住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号;前科情况:曾因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4年、2016年、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0个月、11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购毒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毒品交易。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李某某通过微信转来的300元毒资后,以“埋雷”的方式将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0.32克与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37克放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楼的牛奶箱里。当日21时许,民警在购毒人李某某的指认下,从上述 “埋雷”地点查获上述疑似毒品。2019年9月12日零时许,民警在李某某住家楼下将其抓获,并当场从李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1.53克与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0.43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6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光明

检察官助理:唐宁浩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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