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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鼎市********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其丈夫陈某某为会首,在福鼎市嵛山镇组织多场民间标会,优先无息吸收全体会员所缴的基本会金,后会员逐次缴纳基本会金,并标贴利息竞标会款,中标会员收取会款后以所标贴利息数额作为应付利息数额,逐次支付给其他会员。2019年8月,因部分会员收会后未继续缴纳会款等原因发生倒会,造成李某甲、林某甲等16名会员共计损失人民币857980元(币种下同),其中李某甲损失89000元、林某甲损失54000元、李某乙损失89000元、林某乙损失59500元、叶某甲损失28000元、谢某某损失25300元、会脚庄某甲损失28000元、会脚叶某乙损失136400元、会脚李某丙损失30500元、林某丙损失58000元、华某某损失28000元、欧某某损失26000元、庄某乙损失30500元、陈某某损失89000元、冯某某损失60280元,马某某损失26500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浙江省苍南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会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叶某甲、谢某某、庄某甲、叶某乙、李某丙、林某丙、华某某、欧某某、庄某乙、陈某某、冯某某、李某丁、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组织标会的方法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至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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