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李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街**号附**号,2013年3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200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九千元,不得假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现金的方式在雨城区向吸、贩毒人员李某甲(另案处理)、吸毒人员倪某某、李某乙、程某某等多人多次贩卖冰毒,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帮助李某贩卖冰毒一次。
1、2020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在雨城区南四路附近、“江湖规矩”餐馆附近等处通过放置毒品于隐僻的配电箱下、大树上或当面交易,向吸、贩毒人员李某甲(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61次约142.6克,微信收取毒资113597元。
2、2020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在雨城区南四路河边丁字路口附近、“江湖规矩”餐馆附近向倪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8次约6.5克,通过微信收取毒资6200元。
3、2020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在雨城区南四路附近、“江湖规矩”餐馆附近通过放置毒品于隐僻的配电箱下、大树上或当面交易,向李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8次约10.8克,通过微信收取毒资9100元。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向李某购买毒品帮助李某贩卖毒品,将李某交易的300元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放置于南四路河边大树上,后被购毒人员张某某取走。
2020年9月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指认的交易放置毒品地点、被告人李某随身挎包、租住房屋内查获疑似冰毒共计17.33克,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20】04043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被查获的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李某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77.23克,被告人陈某某帮助被告人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0.3克。2020年9月9日公安民警在雨城区南四路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随后在沿江北路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177.23克,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0.3克,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对被告人李某、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舸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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