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24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2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因资金短缺欲向杨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借款,双方商定杨某某出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元,韩某某出资30万元,另有5万元利息计入本金,由张某某作为担保人,签订一张50万元借据,当日,杨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某转账15万元,后韩某某因未能筹集资金未履行出资约定,担保人张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杨某某便向被告人李某某索要欠款,被告人李某某无力偿还,后与杨某某商定重新更换担保人签订借据。与此同时,被害人吴某某也向被告人李某某讨要之前出借的20万元欠款,被告人李某某便谎称如被害人吴某某为其借款做担保,便拿出10万元还款。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借款人、被害人吴某某作为担保人向杨某某出具一张20万元借条。借条签订后,被害人吴某某多次催要钱款,被告人李某某先是推脱杨某某未筹集到钱,后又谎称该借条已被销毁。2017年4月5日,杨某某持上述20万元借条将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吴某某起诉至泗县人民法院。开庭前,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合谋证实该笔20万元虚假债务已实际履行,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向法庭谎称收到杨某某20万元并隐瞒了其收到的15万元转账与该20万元借条无关的事实,在法庭让其提供转账记录以查明事实时,其向法庭谎称身份证丢失拒不提供,泗县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笔20万元借款已实际履行并且被害人吴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致使被害人吴某某被泗县人民法院执行19.63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在南京市**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汇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许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珊珊
检察官助理:李 仙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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