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中效诈骗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李中效,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5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做工程,住常州市武某某**街道**家园****室。被告人李中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中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中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中效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买到常州市武某某**街道**花园安置房,从而骗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李中效以工抵房需要提前付款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王某甲要钱,合计骗得人民币40万元。

2.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李中效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汤某某解决孩子读书问题,从而骗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李中效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得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中效的供述及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讯问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栎

2020年5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中效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