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路**巷**号**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2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2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9月13日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在云阳县云江大道初一中往老县医院方向路边将0.2g冰毒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2.2020年9月14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在云阳县青龙路云春大酒店门前路段,将0.7g冰毒和2颗麻古以86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陈某某。
2020年10月19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住所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其卧室查获冰毒0.6g、麻古0.11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1560元应当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手机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国波
检察官助理:张 凯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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