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22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临时寄押于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同年8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被害人周某某因债务缠身不想使用本人银行卡,便支付报酬人民币5000元让被告人李某办理一张银行卡供其使用,后李某在周某某的陪同下到中国农业银行福清支行办理了一张尾号9970银行卡,李某当场将银行卡、绑定网上银行的手机卡交给周某某使用。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未经周某某许可,擅自补办上述银行卡,后使用补办的尾号9574银行卡取出卡内被害人周某某所有的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先后二次将尾号9574银行卡内被害人周某某所有的人民币107.525043万元转至其本人使用的尾号9871银行卡占为己有。得手后,被告人李某将部分钱款用于生活开销。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尾号9871银行卡内剩余的人民币94.192803万元。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浙江省余姚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银行卡开户材料、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卡司法冻结记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9.5250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炜
检察官助理:丁雪芳
2019年10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
3.量刑建议书6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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