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李东东,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75********,初中文化,无业,住洪洞县**镇**村**号,201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东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骆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东东于2020年5月4日21时许,到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幢**房,利用螺丝刀暴力撬锁方式进入该住宅内,将被害人余某某现金730元盗走。同年5月10日11时许,民警在台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房抓获被告人李东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物证(照片);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东东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6.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东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东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东东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东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东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东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东东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手电筒1支,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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