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55号
被告人李某来,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号;因盗窃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9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镇**村**号;因盗窃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来、潘某某、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来、潘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下午,驾车窜至汕头市潮阳区平南**超市,通过利用磁铁将超市出售的美赞臣婴儿配方奶粉的防盗锁解开,藏在裤子中夹带出超市的方式,盗走一罐美赞臣婴儿配方奶粉(价值人民币352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奶粉被销售,所得赃款被瓜分。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2、被告人李某来、潘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上午,驾车窜至汕头市潮阳区平南**超市,通过利用磁铁将超市出售的美赞臣婴儿配方奶粉的防盗锁解开,藏在裤子中夹带出超市的方式,盗走二罐美赞臣婴儿配方奶粉(价值人民币704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奶粉被销售,所得赃款被瓜分。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3、被告人李某来、潘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下午,驾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超市,通过利用磁铁将超市出售的美赞臣婴儿配方奶粉的防盗锁解开,藏在裤子中夹带出超市的方式,盗走五罐美赞臣婴儿配方奶粉(价值人民币199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奶粉被销售,所得赃款被瓜分。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被告人李某来于2020年4月22日在潮州市卜蜂莲花超市被扭送公安机关;被告人潘某某、段某某均于2020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手机等物品;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来、潘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来、潘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来、潘某某、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来、潘某某、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来、潘某某、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来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0年8月1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李某来、潘某某、段某某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监控视频光盘2张、磁铁1块、衣服2套、鸭舌帽1顶、手机5部随案移送;现金540元暂扣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奥迪A4汽车1辆暂扣潮州市公安局庵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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