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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1998年8月15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2003年7月23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22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武冈市龙溪铺镇岔路口附近被害人李某某家里,盗走李某某放在电动车工具箱内的750余元现金。

2、2019年10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吃火锅时,李某某趁刘某某不备盗走刘某某外衣口袋内的5500元现金,一段时间后被发现,李某某已将现金退回。

3、2019年11月26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被害人王某某家二楼卧室,盗走现金1200元,2019年12月2日退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领条等书证;证人银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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