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1992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2002年7月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原丽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1时30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西安派出所民警在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昌洛路路口往南100米左右路边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李某某,从其驾驶的云P*****的白色奇瑞牌轿车驾驶室档位上查获用透明塑料纸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经计量,净重为0.94克。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经审查,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22日在丽江市古城区范围内贩卖毒品海洛因,期间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和某某、过某某等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奇瑞牌轿车一辆、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和某某、过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前罪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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