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玉宝(已判决)共同出资,购买了佳木斯市东风区**乡**村**谢某某的一处房产,并在该处房产院内抢建四处房屋(面积分别为88.92平方米、130.3平方米、50.51平方米、38.53平方米),李某某、王玉宝为骗取动迁补偿款,伪造四处房屋的买卖协议,在动迁时上交东风区**城(**地段)棚改项目指挥部,骗取动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78,53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实表现、东风区(**城)**组团**、**地块动迁安置统计汇总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佳木斯市**城(**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航拍图及情况说明、房屋动迁补偿档案、扣押清单等;
2.证人王玉宝、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兵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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