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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世彬、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8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村委会****。因本案于2019年5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程森,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传科,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委会**村**号。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世彬,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单元**房。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刁海彦,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世彬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被告人陈传科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二案并案处理,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10月11日,并于当日第一次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12月26日,并于当日第二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陈传科、李世彬共谋以虚假发放网络贷款为名,骗取客户优化数据费、保证金等手续费的方式进行诈骗,随后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商务大厦**座**单元租赁办公场所、筹备作案工具、招募工作人员组成犯罪集团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陈传科负责提供作案通讯工具及客户个人信息,被告人陈某某、李世彬负责该犯罪集团的日常管理和后期诈骗活动。上述犯罪集团招募李某甲(另案起诉)负责打印、整合客户个人信息、制作虚假贷款额度图、虚假合同等事务,招募徐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温某某、李某乙、黄某某、张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作为业务员,冒充贷款公司客服逐一打电话联系客户,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提供虚假贷款额度图,再以客户有不良记录需要优化数据为由,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优化数据费用(俗称头款),之后再向被害人提供虚假贷款合同,引导被害人通过QQ联系下款专员,由被告人陈某某或李世彬冒充下款专员继续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放款保证金(俗称尾款)。

经统计,2019年3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该犯罪集团使用上述诈骗方法共骗取王某甲、林某甲、李某丙、陈某甲、林某乙、王某乙等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80744元。被告人陈某某、陈传科、李世彬将上述诈骗所得钱款,扣除诈骗集团经营成本后,余款按4:2:4的比例进行分成。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传科、陈某某、李世彬上述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为了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由被告人陈传科对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转给被告人陈某某、李世彬,由李某甲整理、打印为个人信息单供犯罪集团使用,徐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温某某、李某乙与黄某某、张某某等业务员使用该个人信息单逐一拨打不特定公民的个人电话实施诈骗。经统计,自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该犯罪集团购买并使用的公民个人信息共5140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笔记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身份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温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陈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林某甲、李某丙、陈某甲、林某乙、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陈传科、李世彬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传科、李世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传科、李世彬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传科、李世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某、陈传科、李世彬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传科、李世彬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培南

202011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陈传科、李世彬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扣押的手机、笔记本、个人信息单、电脑、银行卡等物品,现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六份、案卷十八册、光盘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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