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20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17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17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6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宜宾市叙州区丽雅龙城小区,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入户进到刘某某家中,将12瓶五粮液生肖酒、1瓶五粮液大白龙酒、1瓶五粮液虎形酒、1瓶五粮液狗形酒、2瓶五粮液一帆风顺等五粮液酒17瓶盗走,并运至翠屏区真武路彭某某的家里卖给彭某某,获赃款2.2万元。经宜宾市叙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7瓶五粮液酒的在基准日的价值共计人民币72398元。所盗窃的五粮液酒,公安机关通过收酒人彭某某将酒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7239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文斌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件8页,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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