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黄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幢**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2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6月4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于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因吸毒,于2012年3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6年7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6年9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赌博,于2017年7月1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莫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黄某、莫某某、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莫某某、叶某某在平阳县**镇**小区**单元**室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牛牛”方式供赌客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当日晚上,公安民警现场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黄某、莫某某、叶某某及参赌人员11人,查获赌资人民币96720元。其间,被告人黄某为被告人李某某赌场提供赌客李某甲的联系方式,且携带人员前往赌场捧场;被告人莫某某在赌场负责望风、为赌客带路;被告人叶某某为赌场提供赌博场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收缴物品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杨某某、胥某某、李某甲、熊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黄某、莫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莫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莫某某、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非法抽取头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莫某某、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黄某、莫某某、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惺惺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莫某某、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