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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单元**室,本市无固定住所。2016年3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3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9年6月16日止。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延长刑拘期限至30日,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陆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邮寄方式,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陆某某。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从陆某某处查获其从李某某处购得的毒品0.67克。经检验,上述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 证人陆某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物证照片、微信用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毒品称重、取样笔录、毒品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光盘等,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 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和被告人基本情况,证明本案案发、案破情况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品晶

检察官助理:林位育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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