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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潼南区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重庆市潼南城区及上和镇共计盗窃作案三次,盗得现金5300余元及床上用品若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9日凌晨,李某某去至被害人何某某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嘉瑞广场的“薇薇新娘”门市,将门市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300余元盗走。

2.2020年4月8日凌晨,李某某去至被害人周某甲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江北购物中心的“母子连心”门市,将门市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5000余元盗走。

3.2020年4月22日凌晨,李某某去至被害人周某乙位于重庆市潼南区上和镇田湾街金湖湾5号的“欧蓝雅家具城”门市,将门市内的若干床上用品盗走。被盗床上用品价值无法鉴定。

2020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因发现李某某的重大作案嫌疑而对其进行讯问。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潼南区看守所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4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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