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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万元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万元,化名李万石,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11947********,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路**号,住四川省万源市**乡**村。2020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指定辩护人: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剑钊、周君葆。

本案由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万元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7年被告人李万元所在的乐山市**厂面临破产,李万元在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时任劳资科**的史某某(被害人,男,殁年40岁)帮忙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未果。1999年12月31日18时30许,被告人李万元从家中携带一把榔头藏于腰间到史某某家找其理论,发生争执后,李万元用随身携带的榔头击打史某某头部,史某某持木质小板凳还击,其间李万元仍用榔头朝史某某头部方向挥打,打斗中李万元使用的榔头掉落在地,李万元随即在史某某家客厅书桌上拿起一把三棱刮刀刺伤史某某腹部后逃离现场。史某某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000年1月3日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李万元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潜逃至外省。2001年李万元化名为李万石回到四川省万源市**乡投奔亲戚,后独自居住在**乡山上废弃房屋。2020年8月6日李万元在四川省万源市**乡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杀害史某某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史某某系被类圆形钝器击伤头部致头皮多处裂伤,三棱刺器刺破脾脏、小肠、网膜及肠系膜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万元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丽梅

                    2020年11月16日附:

1、被告人李万元现羁押于沙湾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伍卷、散页材料肆页、光碟贰拾捌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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