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身份证号码4112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古城**街**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 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4日、3月27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为了非法获取钱财,利用观众对各类演出门票的购买欲望,利用互联网通过其微博账号搜寻求购买家,谎称自己手中有对方需要的门票,进而通过微信、QQ网络聊天软件一对一聊天,编造学生身份,发送伪造的门票购买订单,进一步获取各被害人的信任,最后以先支付票款再发票等为借口骗取钱款。截止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以上述方式,先后骗取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四川省成都市、北京市等地共28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1280.79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600元。
二、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00元。
三、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1360元。
四、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坏某某”(QQ昵称)人民币100元。
五、2019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甲人民币1378元。
六、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1360元。
七、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372元。
八、2019年3月16日、4月2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共计751.9元。
九、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105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丙人民币870元。
十、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686.89元。
十一、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600元。
十二、2019年4月14日、5月8日、5月11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共计4486元。
十三、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来某某人民币1617元。
十四、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80元。
十五、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1317元。
十六、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乙人民币1799元。
十七、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1299元。
十八、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乙人民币1178元。
十九、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598元。
二十、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逗某某”(QQ昵称)人民币380元。
二十一、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992元。
二十二、2019年6月5日、6月14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蒯某某人民币共计2002元。
二十三、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400元。
二十四、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1978元。
二十五、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1811元。
二十六、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牛某某人民币3616元。
二十七、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799元。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电子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宏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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