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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一群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李一群,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一群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李一群自述在漳平市**镇**村向一收废品的外地人(身份不明)购买了2把枪支,后将该2把枪支分别藏放在漳平市**镇**村**号和**镇**村**号的家中,留作自己使用。2015年,被告人李一群在漳平市永福镇通过电话联系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易的方式,向他人(身份不明)购买了1把枪支、1罐“黑火药”、1盒铅弹、18盒射钉弹、2盒枪弹钢珠等物,后将该把枪支藏放在漳平市**镇**村**号的家中,将1罐“黑火药”、1盒铅弹、18盒射钉弹、2盒枪弹钢珠等物藏放在漳平市**镇**村**号家中,留作自己使用。

2020年5月27日、5月28日、8月5日,漳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一群家中当场查获枪支3把、“黑火药”1罐(经称重,重量为2.11千克)、1盒铅弹(共计479颗)、18盒射钉弹、2盒枪弹钢珠、1个击针等物。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鉴定,送检的爆炸嫌疑物黑色粉末含硝化棉,为发射药;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枪支3把,其中:1把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1把认定为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1把不认定为枪支。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李一群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等;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一群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一群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发射药2.11千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一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一群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旺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一群现羁押在福建省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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