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于2001年4月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22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8年8月被徐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2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乔装打扮成农民工,在徐州市汽车总站对面的公交站台,趁被害人邢某某乘坐10路公交车上车刷卡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邢某某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02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赃款人民币900元,并发还被害人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琦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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