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权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同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地**栋**门**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2月7日期间,被告人权某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技校食堂送菜需要缴纳押金为由,向被害人崔某某索要121800元据为己有并挥霍,后被告人权某为躲避债务故意更改手机号码和家庭住址。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权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崔某某陈述。
3、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权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权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权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权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四年六个月期间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永新
检察官助理:孙 超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权某(联系方式:1512277****)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补充材料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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