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住敦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敦煌市**镇**村**组**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3年10月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22日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4月19日被敦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9年6月25日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权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住敦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以被告人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权某某以向他人高利放贷、在赌场为他人提供赌资抽取高额利息牟利,纠集被告人卢某某、付某某(待处理)、曹某某(待处理)、张某甲(待处理)等人采取滋扰、威胁、纠缠、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软暴力的方式收取放贷的本金及利息。
1、2010年1月28日,被告人权某某给同组的詹某某高利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3000元,抽取利息后实际向詹某某借款27000元,2011年7月14日,权某某要求詹某某给其写了一张借款5.3万元的借条,2013年2月8日,权某某又让詹某某给其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款借条,每笔借款及利息到期后詹某某无力偿还,权某某带领付某某多次找到詹某某家中、詹某某妻子工作的商场等场所讨要借款,采取辱骂、威胁、殴打等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逼迫詹某某还清了借款本金及累加的高额利息。
2、201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权某某向王某高息放贷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500元,扣除利息后实际向王某借款8500元,到期后王某某无力还钱,权某某多次找到王某讨要借款,找不到王某,权某某要求付某某平时注意发现王某的行踪,发现后立即通知权某某。数月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在敦煌市区发现王某后告诉了权某某,权某某乘坐侯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敦煌市区找到王某,强行将王某带到出租车上,至与此同时,权某某电话联系了被告人卢某,在敦煌市某某镇老区口附近和卢某汇合,权某某、卢某遂将王某带至某某村*组**号权某某家中,逼迫王某想办法向亲友借钱以还欠款,当日16时许,权某某和卢某强行带王某到王某姐姐王某丁家中让王某借钱还高利贷,结果未借到钱,权某某和卢某乘坐侯某某的出租车把王某原拉到权某某家中看管,让王某想办法还钱,至次日中午12时许,王某的哥哥报警后才将王某从权某某家中救出。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近20个小时(前一日下午16点-次日12时许)。
3、2010年,被告人权某某在赌场上为李某某提供4.5万元赌资,后因李某某无力偿还,同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权某某带领付某某在敦煌市某某镇找到李某某,向李某某讨要欠款,因李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权某某、付某某开车将李某某拉到某某镇西戈壁滩上,权某某将李某某赶下车,逼迫李某某脱掉外套和鞋子,强迫其站立在戈壁滩的碎石头上近1小时,李某某被冻的颤抖站不稳也几乎说不出话来,李某某向权某某等人求饶后,权某某才允许其进入车内,放其回家。
4、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权某某在敦煌市某某镇找到了李某某,要求李某某还钱,李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当日16时许,权某某开车将李某某拉到某某镇某某宾馆,逼迫李某某想办法还钱,李某某无力偿还,权某某便安排班某某到宾馆看管李某某,当晚22时许,权某某替换班某某看管李某某,直到次日17时许,李某某向他人借钱还清权某某借款及高额利息后,才放李某某回家。李某某的被限制人身自由近25小时(前一日16时许-次日17时许)。
5、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权某某在赌场上给马某某提供1万赌资,权某某多次找马某某讨要借款,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权某某在敦煌市**镇陈某某经营的**网吧找到马某某,当场对马某某脚踢拳打,又找来家住青海石油管理局**镇生活基地的小弟(身份不明)对马某某继续实施殴打,逼迫马某某还钱。自2013年3月份开始,权某某先后三次带领张某甲到马某某家中、马某某上班的场所找马某某,采取殴打、跟随、威胁、纠缠等暴力和软暴力方式,向马某某讨要欠款。
6、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权某某领着杨某某在敦煌市某某镇找到李某某,向李某某讨要借款,因李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强行将李某某带至权某某家中,当日20时许,因当晚权某某和杨某某去赌场参赌,李某某无人看管,权某某便将李某某关到其家中菜窖里,并将菜窖盖子锁住,直至次日9时许,权某某和杨某某才打开菜窖盖锁,将李某某放出来让其回家。李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近13小时(前一日20时许-次日9时许)。
7、2012年10月23日,曹某某在某某镇的赌场上找到了李某某,逼迫李某某还钱,因李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在场的达某某等人劝解到敦煌市在某某镇某某某附近吃烤肉,在烧烤摊位上,曹某某向李某某讨要借款时,曹某某手持啤酒瓶将李某某的头部殴打致伤流血,达某某怕曹某某继续殴打李某某之后发生严重后果,便当场替李某某向曹某某还清了借款,才让李某某去疗伤。
8、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权某某电话联系龚某某,因龚某某在某某镇某某某宾馆,权某某在去某某镇某某某宾馆的途中找到李某某,讨要所欠的5000元的借款,因李某某无力偿还,强行将李某某带到某某某宾馆,权某某在宾馆对李某某进行了殴打,逼迫李某某想办法还钱,后权某某打电话叫来杨某某,杨某某在宾馆客房继续对李某某进行威胁、殴打,李某某求饶后,权某某威逼李某某将其妻子李某甲叫到宾馆,在权某某的逼迫下,李某甲向权某某写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才放李某某离开。李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近27个小时(前一日10时许-次日13时许)。
9、2013年3月,李某甲以马某某在敦煌市某某镇皇家一号陈某某经营的酒吧将杜某某包内的4000元偷走为由,伙同他人多次找马某某,对马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向马某某要钱,马某某向其当时打工的酒吧老板陈某某求助,陈某某为了马某某不再被李某甲殴打伤害,分两次替马某某向李某甲给付4000元现金,李某甲将4000元现金据为己有。
10、2002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权某某多次向陈某某借款共计14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无力偿还,2014年夏天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权某某在某某镇找到陈某某讨要借款,因陈某某无力偿还,权某某便安排卢某、班某某、权某甲和马某某到陈某某经营的**酒吧,采取跟随、纠缠、看管等方式逼迫陈某某还款,至当日23时许,陈某某保证两个月还清借款,权某某才离开**酒吧。
二、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权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敦煌市某某镇某某村*组**号自己家住宅屋顶安装架设监控,多次在自家住宅二楼餐厅、其侄子被告人权某家堂屋、南台村张某乙家中、田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纠集参赌人员张某某、张某甲、阎某某、田某某、田某甲、管某某、张某丙、卢某、祝某某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每把赌注最小100元,上不封顶,权某某每把抽头渔利100元至500元,卢某在权某某开设的赌场向参赌人员以高利息的形式放贷,提供赌资,权某驾驶权某某的轿车接送参赌人员,为赌场提供场地、为参赌人员端茶倒水,并放哨,协助权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并从权某某处领取工资及场地费。
1、201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权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卢某、张某丙、阎某某、田某某、田某甲、张某甲、管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镇**村**组**号权某某家二楼餐厅内,用权某某提供的赌具麻将,采用以麻将牌“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先是由管某某坐庄,管某某赢了几千元后,由张某某和张某丙合伙坐庄,其他参赌人员下注,权某某安排权某专职接送参赌人员,并在赌场上端茶倒水、放哨,在赌博的过程中,被告人卢某向张某丙分8次高利放贷共计8万元,每1万元扣除500元的利息,卢某通过向张某丙借款8万元抽取4000元利息,赌博至次日凌晨1时许,其中张某某输了9.5万元,该场赌博赌资达10万元以上,权某某抽头渔利近1万元。
2、201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权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卢某、张某丙、阎某某、张某甲、管某某、张某乙等人,在某某镇某某村*组*号权某家堂屋内,由权某某提供赌具麻将和骰子,采用以麻将牌“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先是由阎某某坐庄,后又换成关某某坐庄,其他参赌人员下注,权某某安排权某专职接送参赌人员,并在赌场上端茶倒水、放哨,在赌博的过程中,被告人卢某向张某甲高息借款5000元,共抽取500元利息,该场赌博至次日凌晨1时许结束,参赌人员张某丙输2000余元,张某甲输5000元,阎某某赢1000余元,权某某连下注带抽头渔利共获利近1万元。
被告人权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0年以来,以向他人高利放贷、在赌场为他人提供赌资抽取高额利息、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纠集被告人卢某、付某某、曹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等人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纠缠、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软暴力的方式收取放贷的本金及利息,被害人员众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权某某、卢某、权某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的手段,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权某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卢某、权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已经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二副、手机若干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抓获经过、敦煌市公安局扫黑除恶线索登记单、敦煌市委政法委举报线索移交单、门诊病历,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及银行交易明细、民事案卷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班某某、侯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詹某甲、达某某、芦某某、雷某某、李某丙、龚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阎某某、张某甲、祝某某、张某乙、黄某某、付某某、曹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詹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权某某、卢某、权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十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为他人参与赌博提供积极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积极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嘉萍 叶春花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权某某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被告人权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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