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权某某收取晋州市耿某某(社区戒毒)微信转账500元,而后向裴某某(另案处理)支付400元购买冰毒0.2克左右,后将冰毒给耿某某送到晋州市东环附近交与耿某某。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权某某受耿某某委托购买冰毒,权某某和王某某开车去晋州东环给耿某某送去冰毒0.2克左右,权某某让王某某谎称是其垫钱购买的冰毒,耿某某分两次微信转给王某某700元,后王某某微信转给权某某650元,其余50元二人到辛集后用于买烟和零食。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权某某收到晋州市耿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用于购买冰毒的毒资,后权某某向裴某某微信支付300元购买冰毒0.2克,而后将所购冰毒在**城小区东恻交给耿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侦查说明,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交易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耿某某、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嫌疑人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跃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华为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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