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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权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权喜功,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喜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权喜功谎称已从太原市尖草坪区**路上在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施工**二建集团处获得了小区内部在建房的内墙粉刷工程业务,可以低价承揽,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权喜功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户内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权喜功骗得刘某某向其交纳“工程保证金”6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喜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喜功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喜功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荣钢

2020年1月7日

附:1.侦查卷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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