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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7539,汉族,小学,无业,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4时15分左右,被告人权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家里出来沿许蔡线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到**乡街里买电线,当车行驶至**乡街里十字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权某某血中乙醇司法检验鉴定,血中含乙醇量84mg/100ml,权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车辆制造企业信息、收据等。 2.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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