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权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办事处**社区****号,2001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3时许,在会泽县金钟街道办事处龙潭社区钟屏中学旁的土路上,被告人权某某因换乘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徐某某喊来的被害人唐某某发生吵打,导致被害人唐某某受伤。经鉴定,唐某某本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燕

助理检察员:王亚蓉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权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