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权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一部刑诉〔2020〕92

被告人权某某,男,197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虎头镇**,住虎林市虎林镇**。2019年9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权某某因被害人曲某某拖欠其2万元借款本息到虎林市卫星火车站找曲要钱。二人在车站职工休息室商谈还钱事宜未果,被告人权某某打曲某某一耳光,被车站的工作人员制止后离开现场。

2.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权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拖欠其6万元借款本息到虎林市虎头镇半站村找张要钱,因张某某无法偿还债务,被告人权某某用轿车堵住张家门后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张某某到虎林市公安局虎头派出所报案,被告人权某某接到民警电话警告后将车开走。

3.2018年3月至7月间,被害人马某甲及其父亲马某乙先后向被告人权某某借款共计30万元。同年9月6日,被告人权某某为寻找马某甲索要债务,来到黑龙江省庆丰农场阳光小区马某甲岳母司某某家,不听其劝阻进屋后对司某某和室内情况进行拍照,出去后即以微信方式将照片发给马某甲,并威胁马某甲还债。

4.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权某某以借款须有抵押物为由,向被害人马某甲索要其虎林市安然一品7号楼2单元1103室的房门钥匙,随后私自将锁芯更换。同年9月8日,被告人权某某因找不到马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找搬家公司将马家的沙发、冰箱等物品搬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283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权某某于2019年9月2日被虎林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沙发等(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合同、收条、手写清单、微信截图、出警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3. 证人赵某某、曲某甲、马某乙、王某某、张某甲、司某某、张某乙、曲某乙、隋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曲某某、张某丙、马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 

7. 辩认笔录;

8.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二年之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权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管制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容舟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