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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厂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南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权某某在其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南路**段**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与吸毒人员蔡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1月4日凌晨1时许,权某某在其上述家中与吸毒人员蔡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月13日晚上11时许,权某某在其上述家中与吸毒人员蔡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1 月15日下午1时许,权某某在其上述家中与吸毒人员蔡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月16日,民警对权某某的上述家中进行检查,从其家中发现一个吸毒工具和一个电子秤并予以扣押。经鉴定,从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权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继学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南路**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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