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住址眉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权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路**区*号楼南*室容留苏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吸食冰毒。
2、2018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权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吉祥小区442号楼南408室容留苏某某、何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2.辨认笔录:苏某某的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刘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权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振东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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