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
被告人权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79********,朝鲜族。户籍在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街**号,无业。现租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5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权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北长安街由南向北驶至事故路段时,撞到路东道沿上的灯杆,造成交通事故,致车辆及路灯杆受损。经鉴定权某某血醇检验结果为318.34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车辆痕迹检查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6、血醇检验鉴定报告。
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违法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权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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