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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权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X064线81公里处被广西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侦查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权某某检测,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权某某被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浓度定性定量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权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利昌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权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视听资料贰张以及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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