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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孟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孟州市**办事处****家园。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72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权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孟州市淮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第八大街交叉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豫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权某某驾车逃逸。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权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8.4mg/100ml。

案发后,权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盘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7月15日,权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权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权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权某某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霞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办事处**街**家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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