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权*,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权*驾驶车牌号为陕E9****号小型轿车,在新市镇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城大道十字西时,被查获 ,经鉴定权*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权*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新娟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权*现在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电子数据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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