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权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新村**幢**室(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乡**村**组)。被告人权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权某多次至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花园进行入户盗窃,窃得金戒指、金项链、香烟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493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权某至溧水区**街道**路**花园**幢**室程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翻厨房窗户入室,窃得2枚黄金戒指、1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2个黄金吊坠、1条AU750项链、2枚PT950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53元。后又至该小区**幢**室陈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翻厨房窗户入室,窃得1包黄金叶(硬天叶)香烟、4包南京(软九五)香烟、3包中华(硬红)香烟和6包苏烟(软金砂)香烟,经价格核算价值人民币923元。作案后,被告人权某前往南京夫子庙销赃,得款11400元,并将未销赃的戒指、耳钉扔掉。
2.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权某至溧水区**街道**路**花园**幢**室印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翻厨房窗户入室,窃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该电脑被权某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3.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权某至溧水区**街道**路**花园**幢**室高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翻厨房窗户入室,窃得1枚黄金戒指、1条黄金项链、5个黄金首饰挂件、1条PT950项链和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57元。作案后,被告人权某即前往南京夫子庙将金首饰销赃,得款人民币32745元。所盗笔记本电脑,被溧水分局搜查时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高某某。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权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权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陈某某、印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权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权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