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二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住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1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月到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权某某以帮助他人在邮蓄银行寒亭支行办理信用卡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从银行办理18张信用卡后,私自透支并使用,给银行造成258001元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258001元,逾期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权某某有期徒刑3年-5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连萍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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